XX市自然资源局:
贵局传阅的“关于XX公司矿山违法开采行为”举报材料,我公司已认真查阅并配合贵局进行了现场核实,现针对该举报材料(XX[20XX]XX)答复如下:
一、矿山资源整合的情况说明
XX市XX矿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位于XX省XX市XX镇XX,是XX省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重组的矿山企业。举报人XX、XX二人系XX公司资源整合重组前股东,其中XX为公司创始人、原法定代表人,XX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被举报人XX、XX系XX公司资源整合重组后股东,其中XX为公司现在实际控人,XX为公司现在法定代表人。首次资源整合重组是在20XX年完成的,在“XX市非煤矿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新旧股东自愿且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完成第一次资源整合(X非煤整合办字[20XX]XX号)。
20XX年进行第二次资源整合重组,在第一次整合重组的基础上,将原XX省XX市XX矿XX元素异常普查项目进行整合再重组,仅在公司原股东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原XX省XX市XX矿的股东。第二次资源整合重组是在“XX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新旧股东自愿且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完成的(XX非煤开整字[20XX]XX号)。
XX公司自两次资源整合重组后,一直处于办理相关资质证照的过程中,在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XX自然资源局和XX应急局审核批复”等相关合法手续以前未进行任何探、采工作,矿山一直保持整合前的现状。
二、矿山现状说明
20XX年XX月,XX公司委托XX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了《XX市XX矿山有限公司XX矿XX系统地下采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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