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近期全局法制及执法办案工作情况,与领导和同志们交流分享个人三个方面的思考与收获。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执法理念
(一)坚持法制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法制效益与社会效益本身并不矛盾。但是,咱们在执法实践中,个别人员可能存在“单一目的论”或者“机械式”执法现象。比如,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后,片面强调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忽视弱势群体就业、生活等情况,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舆情。前段时间,有执法人员采取简单方式,取缔学校周边食品摊贩,引起较大反响。摊贩无证经营,采取取缔措施,也不算违法行政,但是,如果充分考虑这部分摊贩经营者的特殊情况,也许还有更为妥当的处理措施。比如,推行实名登记、质量承诺、信息公示等系列制度,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完全可以采取规范、提升和加强日常监管的方式,不去取缔,毕竟学生和家长有方便购买食品的现实需求,毕竟一个摊位就是一个就业岗位,甚至支撑了经营者全家生活开支的需要。
(二)坚持行政处罚与日常监管统一。《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忽略对当事人的教育,治标不治本,有违执法初心和为民目的。忽略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甚至罚款放行,会形成履职风险,值得警惕。咱们局实行集中执法体制,专业中队和区域中队,办结案件后,应注意及时与属地监管所共享信息,做好工作衔接。去年,有个中队办结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后,没有把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属地监管所,就导致了该公司交完罚款后,没有同步改正违法行为。这不应该出现。
(三)公平公正原则下,规范自由裁量。对当事人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执法实践中要避免畸轻畸重现象,相同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当的处罚。这就牵扯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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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执法理念
(一)坚持法制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法制效益与社会效益本身并不矛盾。但是,咱们在执法实践中,个别人员可能存在“单一目的论”或者“机械式”执法现象。比如,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后,片面强调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忽视弱势群体就业、生活等情况,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舆情。前段时间,有执法人员采取简单方式,取缔学校周边食品摊贩,引起较大反响。摊贩无证经营,采取取缔措施,也不算违法行政,但是,如果充分考虑这部分摊贩经营者的特殊情况,也许还有更为妥当的处理措施。比如,推行实名登记、质量承诺、信息公示等系列制度,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完全可以采取规范、提升和加强日常监管的方式,不去取缔,毕竟学生和家长有方便购买食品的现实需求,毕竟一个摊位就是一个就业岗位,甚至支撑了经营者全家生活开支的需要。
(二)坚持行政处罚与日常监管统一。《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忽略对当事人的教育,治标不治本,有违执法初心和为民目的。忽略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甚至罚款放行,会形成履职风险,值得警惕。咱们局实行集中执法体制,专业中队和区域中队,办结案件后,应注意及时与属地监管所共享信息,做好工作衔接。去年,有个中队办结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后,没有把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属地监管所,就导致了该公司交完罚款后,没有同步改正违法行为。这不应该出现。
(三)公平公正原则下,规范自由裁量。对当事人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执法实践中要避免畸轻畸重现象,相同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当的处罚。这就牵扯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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