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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范文(优选推荐十篇)

2023-05-12 14:05:20

下文整理了《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范文(优选推荐十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精选10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好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精选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1

  一、总体要求

  立即对全县自建房组织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整治,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排查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包括城镇和农村既有、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聚焦“五区四边”(即:城镇社区、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拆迁安置区、疫情隔离场所和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地周边、工厂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重点排查涉及公共安全的用于出租、经营的自建房。

  (二)排查要点。查清房屋的地址、土地属性、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地基基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墙体(承重柱)质量、层数、建设时间、建设手续、设计施工、改建扩建、唯一住房、安全隐患等情况。

  1、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建设手续,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2、房屋选址是否在崩塌、滑坡、水涝、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隐患区,导致存在滑坡、垮塌等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3、房屋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变形、裂缝等问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局部或整体有险情;

  4、是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如改建宾馆、饭店、图书馆、档案室、库房及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导致存在安全隐患;

  5、是否违法改扩建(如擅自加层加高、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搭设构筑物、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导致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三)排查方式。坚持做到“八看六问”,“八看”即:一看地基稳不稳,二看墙体好不好,三看屋顶漏不漏,四看门窗全不全,五看院坝平不平,六看排水通不通,七看电线新不新,八看结构变没变。“六问”即:一问修建年代,二问施工设计,三问规划手续,四问主要用途,五问住房套数,六问人员结构。以村和社区为单元,认真细致开展排查,详细登记排查情况,建好“一户一表”台账,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四)分类整治

  产权人(使用人)是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撤离、停用、封存、拆除等措施,实行“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分类处置。

  1、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在危险尚未解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联合职能部门确定处置方案;

  2、对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建筑应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

  3、对拟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建筑,要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

  4、对暂时不能拆除且不危及相邻房屋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建筑,要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拆除危险房屋。

  三、工作安排

  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开展“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确保8月15日前,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镇政府按照“业主自查、镇村排查、部门复核、县级督导”的工作方式,逐户、逐栋对房屋结构、设施、消防、经营、环境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入户动员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建设手续情况,组织专业机构、人员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逐户逐栋建立数据库和隐患库,实现“一房一档”“一户一策”。实行边排查边整改,对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1日至8月15日)。各镇政府按照“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抓住“谁排查”“谁鉴定”“谁整治”“谁验收”四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善房屋底数、排查鉴定、隐患整治、核查验收四个“清单”,分级分部门签字确认,建立“责任闭环”工作体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房屋,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封存、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倒塌事故、群死群伤问题发生。严厉打击随意加层,擅自改(扩)建、改变功能、改变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自然资源、文旅广电、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批服务、消防救援部门配合,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系统分析研判,结合中省市工作要求,完善房屋改(扩)建审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住建方面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教体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信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镇镇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县政府实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调度会制度,定期听取各镇及工作专班进展情况汇报,督促工作落实。各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二)夯实各方责任。各镇政府是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好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照乡村振兴县级领导联镇、部门包村的工作模式,全体县级领导齐上阵、包联部门共参与,分片负责,合力攻坚,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县城86个网格共驻共建单位落实专人协同城关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本部门所属自建房排查整治,并做好涉及本行业监管范畴的自建房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健全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机制。县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深入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镇每日17:00前将当天排查整治情况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收集汇总、专班研判核实后统一上报;县住建局每月22日前将当月排查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住建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群众提高安全意识,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认真做好舆情引导,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强化风险预警和线上线下联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全县营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由县纪委监委牵头,从县狠抓落实办、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执纪工作组,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且拒不配合整治工作依纪依规立案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腐败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移交执纪执法部门从严处理。

篇二: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2

  4月29日,湖南xx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事故发生后,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抢抓黄金救援时间全力、科学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伤致残和死亡。同时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发布信息。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督促各地深入排查整治建筑行业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指导各镇、开发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市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市住建局牵头,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使用人是否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进行确认,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旅体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体育场馆以及星级酒店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发改部门(商务)负责督促宾馆、酒店(星级酒店除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落实)。各镇、开发区要推进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住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年xx月至xx月)

  各镇、开发区即日起,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组织专家排查。各镇、开发区及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和专业机构可以从《xx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专家库》、《xx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技术服务单位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2、开展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镇、开发区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2年xx月至xx月)

  各镇、开发区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镇、开发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市、镇、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xx年)

  各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市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市住建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镇、开发区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住建部门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镇、开发区、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于xx月xx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表格报送市住建局,于xx月xx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同步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篇三: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3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金刚台镇大力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一是全面摸底,明确病症。排查过程中按居住人数,设施结构等因素鉴定并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危房又区分用作经营和未用作经营、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一般户和贫困户等多种类型。坚持重点突出,区分轻重缓急。

  合理安排时间节点分类摸清房屋基本情况。现已排查应排查录入房屋6218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982户;其中用于生产经营房屋305座,经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房屋1座;其中未用作经营自建房5817座,经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房屋11座,已完成整治5座;其中非自建房96座,经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房屋0座。

  二是齐抓共管,对症下药。

  一是开展警示教育,作预防药。

  通过镇、村干部在微信,抖音等媒体转发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案例和相关知识,提高群众农村房屋安全意识,深刻汲取教训,掌握农村房屋安全知识,使目前与以后的工作得到群众支持。

  二是开展危房拆除,作见效药。组织12个村的村干部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业务培训,坚持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的工作原则。开展危房拆除工作,确定是危房的能拆必拆,因实际情况无法拆除的则挂牌进行封存,现已拆除危房5户,挂牌封存7户。

  三是长效监查,治标治本。

  对12个村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对所有符合排查条件房屋全面进行排查和信息采集,并通过建立《金刚台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进行房屋信息记录,实现分类管理;同时针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特别是经营性场所房屋隐患与疑难复杂性房屋隐患,及时上报并鉴定,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整治台账,确定整改方案,逐项进行销号清零。

篇四: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4

  一、总体要求

  xxx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篇五: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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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推进组督导责任。通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城市房屋“两违”清查,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力量,全力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百日攻坚行动”重在消除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也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首要工作。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果园镇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重点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进行攻坚,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等有效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排查整治严格执行“三个一”要求:一户不漏做好排查、一栋一策实施整治、一抓到底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自建房“一栋一档”,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确保“零遗漏、零疏忽”,牢牢守住自建房安全底线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紧盯节点,扎实进行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村、社区要对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对所辖区域内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周边、园区等区域,突出餐饮、农家乐、文旅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建造年代、建筑层数及面积、结构类型等,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突出自建房选址安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行为等方面)、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村、社区要组织产权人自查、村和社区核查、镇上和上级部门复核、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逐户逐栋排查采集信息,填写《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利用全省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区住建局将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照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手册》《经营性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配合镇上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或评估。

  (三)分类施策,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要根据初步判定和安全评估鉴定情况,分别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和动态监管,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整治工作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果断采取立即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设置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等处置措施和有效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危房不住人、不经营、不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及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发现不符合经营场所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

  (四) 强化管理,健全完善机制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严禁用于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管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各村(社区)。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网格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3.整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房屋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生态环境办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统筹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百日攻坚阶段。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有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2年7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改扩建自建房的排查;2022年8月底前,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确保不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二)全面排查阶段。在“百日攻坚行动”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回头看”。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步开展整治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农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总责,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扎实推进。镇上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靠前指挥的工作机制,成立果园镇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力推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村、社区及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把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三)强化服务保障,全面排查整治。各村、社区要按照排查整治范围,认真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努力做到排查整治村村过,户户清,项项核,确保房屋信息完整准确,隐患问题客观精准,并严格对照标准,分类梳理存在问题,逐一明确整改内容、标准和时限,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确保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生态环境办要充分利用微信群、广播、横幅、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建房所有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动员群众积极配合消除隐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在自建房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始终坚守依法行政底线,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让排查整治既有“力度”,也有“温度”,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程跟踪任务目标落实,按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篇六: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6

  为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5月7日召开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全镇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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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 对全镇自建房再次全覆盖、无死角开展排查,逐一建立台账,分类推进整改,逐项对账销号,限期完成整改, 落实动态管理,确保隐患清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

  以全镇范围内所有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同步推进其它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四、主要措施

  各村(社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川安办函〔2022〕61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厅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房排办〔2022〕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遂宁市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21〕1号)、(射房安整办〔2022〕1号)等文件要求,重点针对自建房开展全面清理检查,集中清查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改建(扩建)、擅自拆除承重结构或重塑空间形态、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排除墙体倾斜或裂缝、房屋泡水或沉降、房屋外墙饰面脱落、农村房屋违规采用易可燃材料、钢筋外露或锈蚀等影响房屋安全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分类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整治完成前务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各村(社区)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应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引导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或完善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既有违法建设自建房,通过限期拆除、完善相关手续等措施,分类进行处置。对自建房出现局部垮塌、随时有垮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之一的,由各村(社区)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对违法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通过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鉴定为 C、D 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督促房屋使用人暂停营业、限期整改,鉴定安全后方可继续营业。对鉴定为C级危房,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便维修加固的房屋建筑,要采取应急措施,局部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告知房屋所有人限期解危,并由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会加强观察、巡查、警示、隔离;对鉴定为D级和不能使用的C级危房,受客观条件限制、具有保护价值或其他原因,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要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使用、隔离打围等必要措施,并制定后续处置方案,限期治理解危;对鉴定为D 级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的,坚决按要求整体拆除,有修缮价值或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要及时采取修缮加固等工程治理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5月10日前)。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行业部门以及三方机构等力量,完成全镇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及此前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之外的自建房,要进行全面彻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助手”和“全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台账。

  (二)紧急排危阶段(2022年5月15日前)。各村(社区)要对前期尚未整改到位和此次排查新发现的安全隐患,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三方机构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技术鉴定,根据评估鉴定结果,“一房一策”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方案。C级危房要在5月10日前在完成警戒线和标识标牌设置, 限期加固整改; D 级危房要在5月15日前撤离全部住户,并做好停止使用、隔离打围、设置警示标志等工作。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2年10月底前)。各村(社区)敦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排查出的自建房风险隐患分类施策,加快推进工程治理,通过局部整治、整体拆除、原址重建、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村(社区)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整改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要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严查重大安全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最小单元,抓严抓实抓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发动各方参与。各村(社区)要通过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通报省内外房屋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普及房屋建设、隐患自检等专业安全知识,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 查证属实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同时,发动全民常态化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三)积极探索创新,完善长效机制。各村(社区)建立完善房屋建筑体检、 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全面推行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篇七: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7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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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特别是场镇、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建筑,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的房屋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工厂、集(农)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清房屋产权人、房屋地点、建造年代、土地性质、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建筑层数、面积、房屋用途(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住改商”手续、经营手续、场所安全证明)、装修装饰、违法建设等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建立健全排查台账。

  实体安全方面。使用年限超过建筑物设计基准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以及灾后受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特别是洪灾、火灾后受损房屋;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地下空间发生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正在装修及拆改的房屋;按照规定,其他应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屋。

  审批手续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排查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

  采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行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村(社区)报备。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房屋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通过购买服务、组建专人专班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相关信息同步录入相关平台。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1.坚持科学分类处置。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排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三类情形,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1)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要坚决撤离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张贴危房标识,通过设置警戒线等措施禁止人员出入。

  (2)对排查出有一定安全隐患但不影响居住的房屋,通过安全鉴定后督促房屋产权人维修加固。

  (3)对经营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以及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前由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其营业。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确无其他住房且生活困难的D级危房住户,可通过利用乡镇闲置公房安置、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基本住房安全。

  (5)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土地增减挂钩等农房补助政策的,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

  (6)结合《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督促规范设置充电设施。对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结合场镇改造,推动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升级改造,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2.规范整改验收程序。要建立乡、村二级重点整治台账,实施分级验收,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向村(社区)提出验收申请,复核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行业的房屋验收工作,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情况,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核验,核验合格的予以销号。

  3.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由上级职能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建房进行严厉打击。

  (1)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的,虽经审批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在装修过程中随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2)对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依法予以拆除。

  (3)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少批多建、私自加层、堵塞消防通道、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4)对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房屋,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城乡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1.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场镇规划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将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和设施安全,作为审批行业许可的条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建立装修检测行业备案及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镇村镇综合建设服务中心要全面采集并上报在属地从事装饰装修、质量检测、安全鉴定的企业信息,统一纳入市级信用考核体系,实行“红黑”名单管理。非住宅装修且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前把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分别报送县住建局和乡镇(街道)备案,接受日常监管;对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事前村(社区)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并纳入村(社区)日常监管。

  3.明确外墙隐患整治责任。属于保修期内或者因施工质量产生的问题外墙,由县镇村镇综合建设服务中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到位。对已超保修期的,由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织,通过使用大修基金等方式整治到位。对“三无”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整治。

  4.完善农房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管理办法,细化农村自建房技术指南。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确立镇村镇综合建设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

  5.建立常态化巡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发挥镇综合执法办、村(社区)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房屋安全隐患专项奖励经费,鼓励举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违规加层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篇八: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8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原则,确保2022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所有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鉴定、分类建档,及时处置。重点对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违规改扩建和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房屋进行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对象

  (一)3层及以上,用于商业经营、出租居住等用途的居民自建房;

  (二)农村用于经营、出租居住的居民自建房;

  (三)所有擅自改建扩建的、改变承重结构的居民自建房。

  (四)建筑年代久远、耐久性能较差、风化腐蚀严重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各村(社区)要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排查。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村(社区)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要清醒认识当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严峻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取得实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全面排查,压实责任。各村(社区)要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确定整治责任人,并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台账,加强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安全教育。对发现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及时整改,切实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大力宣传违法建设(使用)房屋、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严重危害,普及房屋建筑安全知识。

篇九: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9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饭店坍塌事故教训,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结合城关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原则,确保2022年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所有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鉴定、分类建档,及时处置。重点对经营性质,擅自改扩建的居民自建房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对象

  全镇城乡所有居民自建房。重点聚焦4类经营性自建房屋:

  1.城市3层及以上,用于餐饮、民宿、棋牌、KTV等休闲娱乐、教育培训、养老、民企厂房、出租居住等商业经营、人口相对密集的居民自建房;

  2.乡镇镇区3 层及以上,用于商业经营、出租居住等用途的居民自建房;

  3.农村用于经营、出租居住的居民自建房;

  4.城乡所有擅自改建扩建的、改变承重结构的居民自建房。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中旬—5月底)。各村社区要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对照任务目标和排查整治对象,结合工作实际,组建工作专班,制定行动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步骤、方式方法,压实工作责任,落实监管职责,强力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6月-7月)。对照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集中资源、整合力量,全面推进实施排查整治工作。6月30日之前各村、社区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清单。7月底,基本完成所有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鉴定、抽查核验和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于建筑年代长、建设标准低,特别是建筑结构开裂变形,以及关键构件有明显裂痕的房屋,建筑平面布局狭长、建筑高宽比过大、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纵向与横向墙体刚度差异过大、缺少圈梁构造柱、预制楼板与墙面缺乏搭接措施、软土地基处理不到位、基础埋深不够等设计和施工缺陷的,要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重点关注。对擅自改扩建的、改变承重结构的居民自建房屋,要纳入重点整治对象。对于排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对鉴定为C、D级的,要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一户一档,并及时送达《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4类重点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治,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等管理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并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抽查核查阶段(7月底至9月底)。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验收未通过的要再次进行整治,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对阶段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系统核查,查漏补缺,坚决防止“数字排查”和“文字整治”。全面总结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建章立制工作打好基础。

  (四)长效监管。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认真执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取得实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

  (二)压实责任,强化体系建设。各村、社区对于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隐患的线索和苗头,必须认真对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畏难情绪,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

  (三)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维护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减少野蛮装修、私搭乱建对房屋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篇十: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10

  一、明确工作目标

  对全镇所有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全覆盖排查。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把隐患排查作为专项整治的基础,结合2020年以来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全镇范围内自建房屋进行全面彻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排查以下场所。

  1.宾馆、民宿、饭店、酒店、商业综合体、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以下六类房屋,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整治:

  (1)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三层及以上“四无”自建房(含厂房);

  (2)用于出租使用,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和随意分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

  (3)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特别是经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4)位于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

  (5)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6)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2.违法建筑:

  (1)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自建房;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自建房;

  (4)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自建房;

  (5)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自建房。

  (二)全时段治理。强化分类施策,扫清隐患“雷区”,12月底前完成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做好四类问题的精准治理。一是对既有的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生产经营场所,要提供有民用建筑物可靠性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否则立即停止使用;二是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建,按规定完善手续;三是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要立即停业整改;四是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立即依法严惩。

  (三)全方位整改。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和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未经许可改扩建、经评估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等,要立即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但长期空置不用的房屋,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全过程监管。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房屋建筑安全突出问题,加快研究完善房屋管理各项制度,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做好三项制度的建立,一是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二是研究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更好解决既有房屋维修资金来源问题;三是加快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维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三、压实工作责任

  1.镇危改办牵头负责全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3.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4.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抓好落实。

  四、严控时间节点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各村(社区)5月10日之前完成动员部署、成立组织工作;5月25日之前完成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6月25日之前全面完成农村自建房的摸底排查工作。

  (二)集中整治(2022年5月至12月)。7月10日之前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并制定整改方案;8月30日之前完成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整治;9月30日之前完成存在一般隐患且长期闲置不用的自建房整治;10月30日之前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隐患整治工作;12月开展回头看,对整治效果进行巩固。

  (三)巩固提升(2023年前)。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黄岭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自建房整治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岭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村(社区)要明确精干力量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全镇一盘棋推进,集中力量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节点控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村(社区)要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需报送附件2、附件3(附件2、附件3由镇统战委员段坤负责资料收集汇总),并经村支部书记签审,于12月25日前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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