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删除权如何真正实现在数字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公民的社会生活与互联网已经深度绑定。
数字设备持续产生信息,每个人一切行动轨迹与社交图谱几乎都能以数字化形式记录,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一举一动都被数据记录和存储的时代,“数据化生存”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真实写照。
开放的社交平台、便捷的分享机制在丰富社会公众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抓取和采集也成为常态,数据隐私、信息安全以及算法偏见等问题也逐渐显现。
每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处理应当具有决定权,如果希望从数据平台“退出”或希望自己的信息“被遗忘”,这一意愿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受到尊重。
在我国法律中,有一项权利与此密切相关,就是个人信息删除权。
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信息删除权旨在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更多的选择权与控制权,使其能够在个人信息被滥用、过时或不再需要时,将其从网络环境中自由移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涵盖范围、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补救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并将个人信息删除权正式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其具体表述为:“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的基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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