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是社会治理最小的“细胞”,是服务群众的最后“100米”,成立业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城镇居民民主、自治、法治、德治的主要手段。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商品住宅小区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能够自主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还是少数,真正民选业委会只有几家,业委会的成立和运行还存在问题。
一是业委会作用难发挥。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但对业委会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在实践中还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尤其物业管理相关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这些都说明了业委会的法律身份模糊,导致业委会应该起到的作用在实践中难以发挥。
二是业主的意愿难统一。业委会必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小区的业主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上万人,情况各异、诉求不同,达成统一意愿的难度大。有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很高,业主不需要通过业委会来对物业进行监督,成立业委会的意愿不高;还有一些地方对业委会很陌生,尤其是在广大城镇,小区业主的意识和意愿基本处于空白,连什么是业主大会都没听说过,更谈不上选举业委会。很多老旧小区交付入住多年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更没有设立业委会。为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都是一开始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延续下来,甚至就没有物业。因为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统一,即使是有一定素质能力的业主,也基于各种原因,对公共事务参与积极性不高,这就使很多小区直接失去了成立业委会的基础。而在已有业委会的小区里,有些业主为了维护自己或某个区域的利益参选业委会委员,甚至某些业主就是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代言人”,严重拖累业委会工作效率。
三是业委会机构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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