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x〕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x)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一)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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