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标准1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安全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消防部门负责对禁火区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3.3各单位负责制订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工作程序4.1危险作业范围4.1.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4.1.2带电作业:电压在50伏以上的带电作业:4.1.3靠近带电高压线作业:指作业人员与带电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下列值,但有可能靠近下列值的作业。
10千伏以下:0.7米;1035千伏:1米:4.1.4易中毒和会产生室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备设施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4.1.5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在集团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液化气、氧气、氢气、储(输)油、液压、液氨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4.1.6高热作业:指在温度超过40℃的容器内的作业。
4.2一般要求4.2.1;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必要时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措施落实后,才可进行作业:42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时期及正常情况、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每一个作业人员熟练掌握,认真落4.2.4危险作业都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作业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并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42.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电(气)焊工具、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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