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第四季度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研判会,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当前形势,安排部署下步工作,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刚才,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市支行、市银保监局、市网信办分别通报了有关情况,讲得都很好,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的责任感紧迫感
非法集资作为金融领域突出风险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把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新老问题交织叠加,风险隐患依然较多,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高发频发。从全国看,前三季度,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XXXX起,涉案金额XXX.X亿元,参与人数XX.X万人,同比分别下降XX.X%、XX.X%、XX.X%。从全省看,前三季度,全省新发非法集资案件XX起,涉案金额XX.X亿元,参与人数X.X万人,同比分别下降XX.X%、XX.X%、XX.X%。从我市看,前三季度,全市新发非法集资案件XX起,涉案金额X.X亿元,参与人数X.X万人,同比分别下降XX.X%、XX.X%、XX.X%。虽然我市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呈下降趋势,但总量依然较大,形势依然严峻。
(二)手段不断翻新。从全国看,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日趋隐蔽,欺骗诱导性越来越强。有的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幌子,以金融创新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有的利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金平台、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产品或机构非法集资;有的利用房产买卖、商品销售、租赁、托管、加盟生产经营等名义非法集资;有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有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集资;有的以“以旧换新”“会员制”“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有的通过“消费返利”“增值消费”“商品异期回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通过组织“看房团”旅游、考察等,以“老年公寓”投资养老床位、股权等名义非法集资。从全省看,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日趋隐蔽,欺骗诱导性越来越强。有的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幌子,以金融创新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有的利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金平台、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产品或机构非法集资;有的利用房产买卖、商品销售、租赁、托管、加盟生产经营等名义非法集资;有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有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集资;有的以“以旧换新”“会员制”“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有的通过“消费返利”“增值消费”“商品异期回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通过组织“看房团”旅游、考察等,以“老年公寓”投资养老床位、股权等名义非法集资。从我市看,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日趋隐蔽,欺骗诱导性越来越强。有的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幌子,以金融创新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有的利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金平台、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产品或机构非法集资;有的利用房产买卖、商品销售、租赁、托管、加盟生产经营等名义非法集资;有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有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集资;有的以“以旧换新”“会员制”“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有的通过“消费返利”“增值消费”“商品异期回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通过组织“看房团”旅游、考察等,以“老年公寓”投资养老床位、股权等名义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