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加强综治中心建设,是深化基层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必须边实践、边总结、边提升,久久为功、驰而不息。
一、创新社会治理,思想认识再深化
党中央高度重视综治中心建设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201x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2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x年印发的《“十四五”平安中国建设规划》,202x年中办、国办《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均对综治中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召开的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五届八次全会,也对深入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作出部署。这一系列决策部署、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都为做好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明了路径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政策法规上来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因此,综治中心建设是“党管政法”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XX市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将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作为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具体工作举措,主动融入融合、积极发挥作用、强化履职尽责,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
从功能定位上来看。综治中心是集信访接待、多元解纷、法律服务、网格治理、治安防控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服务职能部门。简单来说,就是接收群众信访诉求、调解群众矛盾纠纷、提供群众法律咨询、服务群众办理事项的平台和窗口。因此,综治中心建设对于形成基层平安维稳工作合力、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XX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综治中心建设作为地方“一把手”工程,提请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问题,为综治中心建设争取有力支持和保障,切实将各个部门力量整合起来,为地方的平安建设工作构筑坚实底座。
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推进综治中心建设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应有之义。当前,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和期盼越来越强烈,对平安建设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综治中心是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是了解民情、维护民利的重要窗口。因此,XX市充分发挥各级综治中心优势,进一步畅通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通道,用心用情用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真正把工作做到老百姓心坎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聚焦实战实效,职能定位更精准
202x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安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考察时,强调“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精准阐明了综治中心的实质内涵。
聚焦“一站式”,强化资源整合。当前,矛盾纠纷主体日益多元、涉及的行业领域类型日趋多样。XX市进一步发挥综治中心统筹社会治理资源的作用,根据社会矛盾形势变化,有机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进驻、入驻、随驻,支持并保障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职能,从而规范化、专业化解决群众各类诉求,确保让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在综治中心“办得了事、办得成事”。县级综治中心突出实体运行,坚持“多中心合一、一中心多用”的理念,按照集中办公、资源共享、统一运行的原则,让群众“一脚踏进大厅门,一眼认准办事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突出实战运作,紧紧围绕“排忧解难、服务民生”的目标定位,加强与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业务协同,持续完善功能场所建设;村(社区)综治中心依托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实现集约化办公,成为联系群众、了解民意、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
聚焦“全链条”,注重就地化解。就地就近解决矛盾纠纷,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具体实践要求,也是综治中心建设的长期目标导向。XX市将能否实质性解决问题作为衡量各级综治中心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强化实战功能,突出工作实效,充分运用好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多元调解、诉讼、仲裁、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解纷功能,坚持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相协调,强化优势互补、协调联动,最大限度把各类矛盾问题解决在地方、解决在中心内部,防止上行外溢。县级综治中心根据辖区矛盾纠纷类型特点、社会治安短板弱项,加强医患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商事调解等专业解纷力量建设;乡、村两级综治中心注重激发人民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五老人员”“两代表一委员”“三官一律”等积极性,发挥网格员、楼栋长、乡贤、平安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协同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