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全面总结和深刻阐明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内涵实质和部署要求。我们要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决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自治区重大方略要求中蕴含的改革思想、改革方法、改革要求,努力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应对挑战,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XX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深刻认识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是新时代的最强音,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历史性伟大成就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保障。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向前。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法治为改革塑造基本秩序,为改革提供运行轨道,遵循法治规律,不断拓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积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紧密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改革举措,确保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在XX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尽收其效,才能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不断强化法治与全面深化改革辩证统一理念。改革的核心是创新突破以改变现状,强调“破”和“变”;法治的核心是规则秩序和稳定预期,强调“立”与“定”。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改革与法治有着深刻的辩证统一关系、内在逻辑联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目标方向一致、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条件;重大改革应做到于法有据,彰显改革的法治特性、法治的权威属性,强化法律对于改革主体行为的指引功能和预期功能,同时,法律应当适应改革需求,为改革保驾护航,形成改革的重要推动力。“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要适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既保护改革成果,又发展法律内容,更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基础。
健全完善法治与全面深化改革协同机制。法律是最大的规矩,是体制机制的制度承载。法律的逻辑基础是规律,法律要发挥作用、产生实效,必须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真实反映社会实际需要,确保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运行在一个体系和框架之中,有机联系、密切联动,相互支撑、形成合力,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自治区时提出的“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重要要求,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改革思想、改革方法、改革要求,就要求我们勇于求变、敢于求新、善于求效,在事关发展全局的体制机制上革故鼎新、大胆突破,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机制,加快打通XX开放发展的“任督二脉”,为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力、拓展新空间。
明确把握法治促进全面深化改革重点焦点。持续深化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建立并实施审议意见跟踪督促规程,在完善协商民主体系、推动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上求突破。政法机关要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强化平安XX、法治XX建设,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依法稳妥处理涉民族领域敏感案事件,全力维护民族领域安全稳定,建设边疆稳定平安家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整合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资源,切实把法治这一最大、最好、最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做实做优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化解矛盾中的权威作用,健全完善信访、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诉讼等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衔接联动机制,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难题,以“如我在诉、如我在访”的换位思考,以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思维方法,减存量、控增量,解难题、化心结,在改革创新中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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