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县新闻宣传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某县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中省市直驻某地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
二、工作责任
本办法所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指全县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党政主要领导,以及涉及相关新闻报道工作的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
(一)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工作管理,积极有效应对新闻媒体,确保在新闻宣传工作上不出现任何问题。
(二)哪个单位出现问题,哪个单位就是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各战线主管县领导要加强工作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四)因事情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部门责任难于划清时,属同一位县领导主管的,由主管领导根据事实裁决,由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共同或区别主次承担相关责任;由不同县领导主管的,由县委或政府领导根据事实会商,由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共同或区别主次承担相关责任。
(五)宣传部门要强化管理,积极主动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同时,加强与各级媒体的沟通联系,确保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对各乡镇、办事处、部门进行正确指导,提供必要帮助。
三、管理部门
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对需要追究责任的单位和领导干部,由宣传部门根据本办法向县委提出意见,由纪检委(监察局)、组织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进行具体责任追究。
四、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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