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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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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县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述职评议,不断增强“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お?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凡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任命的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县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原则上在本届任期内述职一次。任现职未满一年的,暂不述职。
  第六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时,应实事求是地汇报其岗位职责、任职目标以及工作实绩情况,其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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