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听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工作,经部领导批准,条法司组织调研小组赴上海、浙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调研活动。在上海,调研小组听取了上海市财政局法规处、会计处、国库处、监督处、第三税收分局、监督五局和崇明县税务局对财政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在浙江,调研小组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分别与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西、宁波等地财政厅(局)法制机构及杭州、金华、嘉兴、义乌、舟山市财政局同志进行座谈。调研座谈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在此基础上,调研小组从财政制度建设、财政执法及执法监督、财政普法、财政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四个方面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本报告。
一、地方同志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财政制度建设
各地同志充分肯定了近年来财政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大家认为,正如条法司在《财政制度建设课题调研报告》中曾经指出的,在财政制度建设中还一定程度存在着“少、老、低、粗、乱”等方面的问题,给财政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少”,即某些重要的财政法律缺位,转移支付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等法律或行政法规尚未建立;“老”,即现行财政制度法律滞后改革与发展,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急需修订;“低”,即财政制度立法层次偏低;“粗”,即某些财政制度操作性不强;“乱”,即法律冲突现象较多存在。针对这些问题,地方同志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制定并执行立法计划规划。实践证明,编制财政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是推进立法进程、提高财政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它使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防止匆忙立法和不必要的立法,全力保证重点立法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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