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民营企业因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而停止经营或濒临停产,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面对新的发展要求、发展任务、发展形势,如何加强破产审判职能,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意义之举。本报告梳理分析近年来我市法院破产案件情况,并结合实践提出对策,为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产能兼并重组,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破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xx年6月至201x年6月1,xx法院审查立案破产申请31件,其中准许撤回破产申请4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裁定受理破产案件26件,终结9件。其中20xx年至20xx年申请0件、受理0件;20xx年、20xx年分别申请1件、受理1件;2014年申请1件、受理0件;2015年申请11件、受理10件,201x年申请11件、受理9件;201x年上半年申请6件、受理5件,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0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破产案件类型集中,债务人申请占多数已裁定受理的26件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18件,破产重整8件,破产和解0件;债务人申请破产的14件,占53.85%;债权人申请破产12件,占46.15%。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12件中,由执行转破产的有5件,占41.67%。
2.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畸少
统计期间,受理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758件,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58件,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180件,受理的破产案件较其他民商事案件而言,数量差距巨大,形成强烈对比。
3.“僵尸”状态是破产企业的前期状态
一些企业出现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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