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奖励对象
凡我镇教职工正面宣传报道我镇教学、科研、学校管理、改革发展、精神文明风尚、先进模范人物、先进集体、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新闻、通讯、报告文学或图片,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获奖;被国家、省、市级报刊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采用;或主讲的公开课在省、市、县级获奖,对撰稿人和主讲人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学校自行筹措发放。
二、奖励标准
1、关于消息:县级每篇10元,市级每篇30元,省级及其以上每篇50元。
2、关于新闻报道及教科研论文:
(1)、在正规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的:500字以下的,按县级30元,市级70元,省级1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500字以上的,按县级50元,市级150元,省级以上2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2)、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元、40元、3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00元、80元、60元进行奖励;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30元、120元、11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3)、教师辅导学生发表文章或指导学生在各级各类竞赛中(写作类)获奖的,也给予相应奖励。获奖奖励标准为:获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0元、20元、10元进行奖励;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60元、50元、40元进行奖励;获省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按90元、80元、70元进行奖励。发表文章奖励标准为:省、市、县分别按90元、60元、3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3、关于优质课:
主讲的公开课获省、市、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0元、400元、300元;300元、250元、200元;200元、150元、1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其他说明: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每学期结束后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