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不仅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生态持续好转的重要拐点。如何让问题干部主动投案从“个别现象”变为“一般常态”,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努力探索的方向。今年以来,XX市纪委监委研究室围绕“主动投案”这一课题进行调研。
一、主动投案的历史沿革与现实意义
在201x年3月颁布实施的《监察法》和201x年1月中央纪委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自动投案”、“主动投案”相继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中出现。201x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主动投案制度,主动投案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主动投案”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虽然“年龄”并不长,但其带来的影响却越来越凸显。20XX年X月X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XXX省政协原副主席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在对外发布的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投案自首”表述;20XX年X月X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XX省委原书记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在发布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主动投案”说法,也是“主动投案”一词首次在违纪违法案件的公开通报中出现。自此之后,“主动投案”逐渐成为案件通报的“高频词”,连锁反应也不断放大,已从“个别现象”演变为“普遍现象”。202x年全国、全省分别有X人、X人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当选”202x年度十大反腐热词。
主动投案是反腐震慑、政策感召、警示教育综合效应的结果,反过来又深化和影响反腐震慑、政策感召、警示教育成效,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扎实开展好主动投案工作,具有广泛而深远的现实意义。一是展现了反腐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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