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疫情防控工伤保险保障工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x〕11号)
开辟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基于当前抗击疫情的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延长至60日。(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XX人社传〔202x〕9号)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x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x〕2号)
目前,稳岗返还已审核215家企业,资金6367908.02元,惠及职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x〕11号)
开辟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基于当前抗击疫情的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延长至60日。(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XX人社传〔202x〕9号)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x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x〕2号)
目前,稳岗返还已审核215家企业,资金6367908.02元,惠及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