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树立人大监督权威,提升人大监督实效,是新时代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工作长久以来的努力方向。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法规和进行立法评估已较为普遍,由此衍生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x年开始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工作,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工作也渐入视野,但此项监督创新方式开展较少,处于探索完善阶段。有没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怎样引入第三方机构,才能发挥好人大监督“利剑”作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分析思考和研究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实践价值
第三方,即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另一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第三方,是相对于人大、“一府一委两院”以外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一方。第三方机构,即包括独立的、有资质的专业研究机构、评估组织、社会组织等,进行社会性、技术性、服务性行为,具有服务、监督、评估、鉴定等功能。针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将原有地方人大直接执行的事项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来完成,从专业的角度,以定性定量等方式,提出客观的评估结果,推动人大监督工作更有力度、更具权威。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示范。201x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探索试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工作,首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以量化分析的方式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科学支撑和专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并把评估结果运用到执法检查中,提高执法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此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引入第三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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