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20〕34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x]3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打造xx良好经济环境,为xx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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