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X市委关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和省公安厅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市局党委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巡察工作。现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局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市局党委负总责,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组、政治部、指挥中心、警务保障部、审计处、警务督察支队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巡察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派驻纪检组副组长、政治部副主任、指挥中心副主任,警务保障部、审计处、警务督察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主要职责:承担组织实施责任,规划部署巡察工作,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党委决定,建立巡察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
(二)设立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巡察办”)
巡察办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派驻纪检组。巡察办设主任1名,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专职巡察办副主任各1人担任;设专职工作人员3人,从派驻纪检组遴选。主要职责:承担市局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责任,负责对巡察干部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配合、协助市委、省公安厅党委巡察工作,办理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三)设立市局巡察组(简称“巡察组”)
市局设立4个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市局副巡视员或现职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为现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长、副组长从全局范围内遴选。每个巡察组设工作人员3名,根据工……
一、组织机构
市局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市局党委负总责,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组、政治部、指挥中心、警务保障部、审计处、警务督察支队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巡察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派驻纪检组副组长、政治部副主任、指挥中心副主任,警务保障部、审计处、警务督察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主要职责:承担组织实施责任,规划部署巡察工作,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党委决定,建立巡察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
(二)设立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巡察办”)
巡察办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派驻纪检组。巡察办设主任1名,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专职巡察办副主任各1人担任;设专职工作人员3人,从派驻纪检组遴选。主要职责:承担市局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责任,负责对巡察干部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配合、协助市委、省公安厅党委巡察工作,办理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三)设立市局巡察组(简称“巡察组”)
市局设立4个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市局副巡视员或现职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为现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长、副组长从全局范围内遴选。每个巡察组设工作人员3名,根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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