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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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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形而上的学科中,少有对国家安全问题,尤其少有对中国国家安全问题的学理性研究。这是由于现实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对此问题提出特别的需要。国家安全问题与其他一切学科一样,都有自身认识发生和发展的思想体系。认识发生和发展的问题,属哲学的范畴。由此本文提出“中国国家安全哲学”的概念并以此作为研究的内容。
  一、认识发生原点:国家、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
  研究“国家安全”,最不能会回避的基本概念首先是“国家”和“国家主权”。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认识。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国家”不同,在这里“国”(state)并不是“家”(family)的放大形式,而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特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政府的人的联合”[1]在这里,人是国家组织的基础单元。
  在中世纪,神及君权神授的观念占支配地位。“国”是“家”的集合体,君主是家长的集合和放大,因而,现代国家观念在中世纪难以形成。真正并具有人本意识的国家观念,出现在中世纪欧洲王权衰落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欧洲出现了如英国的洛克、霍布斯,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潘恩等一大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这样的看法,即:国家是社会个人和社会团体为共存而相互契约的结果;契约是社会每个个人自然权利相互让渡后的结合,这种结合的最高的表现是人民主权;国家主权是人民主权的外观形式,是一国人民的自然权利的最集中的表现。从自然法的原则中派生出人的许多自然权利,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的总和,它包括人的生存权和不妨害他人的发展权。国家主权是社会个人自然权利的集合体,也是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集合体。换言之,全体国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相互依存并作为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统一于国家主权的概念之中。尽管他们在对国家起源和对主权的认识上有所差异,但他们的上述理论对后来国家观念及作为国际法基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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