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入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
(一)区委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三)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决算;
(五)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