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格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目前对人格权保护的研究,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探讨。本文重点围绕人格权的含义、特征、体系、内容以及法律保护进行分析,以此提出民法自始就以平等、博爱的情怀和补偿、非暴力的方法,对人格权给以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概念 特征 体系 内容 法律保护
一、人格权的概念、特征、体系和内容
1、人格权的概念。经考证,“人格权”是由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提出来的,然后由法国学者布瓦斯泰尔传入法国。(注:[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17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然尔,直至当今,“人格权”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在学理上一般被认为是关于身体、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与人的生存相关的利益,包含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民法理论上最初对民事权利只区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在人格权还未受到重视,特别是一般人格权还未确立时,非财产权也只限于亲权、夫权、继承权等。后来才将人格权列入非财产权或人身权。按照现今的通说,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注: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第10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