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文章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从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社会分类保护三个方面论述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保护 犯罪预防
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和犯罪预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本文将从强化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社会分类保护三个方面论述对未成年人[①]的保护和犯罪预防。
第一部分 强化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和预防
司法保护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保护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又是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保护不同,有着自身的规律和审判工作特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特殊保护对象大多是未成年犯罪人,而法院面对的特殊保护对象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未成年被害人和被民事侵权、行政侵权的未成年当事人。在审理这些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和当事人的各种案件当中,如有不慎,也会引发犯罪或使其成为虞犯少年。基于以上认识,江苏法院逐渐形成了“全面司法保护”的理念,它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象全面,不仅保护被告人,还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二是案件全面,不仅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加以保护,也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其它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加以保护;三是保护全面,不仅保护未成年当事人实体上的权益,也要保护他们程序上的各种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全方位保护要体现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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