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以来,基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提出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厉行监察法治付诸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等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引领,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能优势,对进一步加强驻在部门的监督管理具有深刻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在含义,筑牢新时代纪检监察精神之钙
xx报告强调,要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思想凝心铸魂,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一)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
坚持把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作为党的政治机关、纪律部队,纪检监察干部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必须更加鲜明、立场必须更加坚定、行动必须更加自觉。要把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带头落实请示报告条例、监督执纪规则等规定,自觉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以强烈的政治意识、严明的纪律要求、严谨的工作程序,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二)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性。
监察法是一部把握时代趋势、回答实践要求,回应人民期待的法律,为从严治党开创了历史性成就,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强大政治引领和坚强政治保障。面向第二个百年,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表调校、紧跟赶趟,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不断以高质量的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国家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三)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