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座谈会上的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XX市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和市人大指导立法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我市少数民族自治县立法基本情况
XX市地处XX省东南部,全市辖XX个县市区,有少数民族自治县XX就占XX个,分别是XX侗族自治县、XX自治县、XXX侗族自治县、XX侗族自治县、XXX苗族自治县,共有侗、苗、土家、瑶等XX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XXXX万,占全市总人口的XXX%,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XXX%,其中侗族人口占全国侗族人口的三分之一。
近年来,XX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精心指导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族立法,按照有特色、可操作、不抵触原则,制定出台了XX部自治条例和《XX侗族自治县XX保护条例》《XXXX自治县XX产业发展条例》《XXX侗族自治县民俗文化保护条例》等XX部既有民族自治地方特色、又有较强创新性的单行条例。
二、市人大立法指导情况
近年来,我们坚持把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作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项发展的重要抓手,从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三个环节认真做好民族立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一是立法前,做好立法计划指导和协调工作。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基础和“龙头”。每年年初,督促少数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计划,并报市人大民侨外委和法制委。在每年的召开的民侨外委系统工作座谈会上,对少数民族立法计划进行具体指导。市人大法制委主动加强协调,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与民族自治立法计划进行统筹分析,在立法选题、立项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建议,防止重复立法。二是立法中,做好立法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