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认真自查,截止201x年9月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确定我局3项具体改革事项,均属于“持续实施”事项。现按照你院《关于报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自查报告的通知》(XXX〔201x〕180号)要求,自查报告如下:
一、具体改革事项完成情况
(一)“住宿宾馆饭店及娱乐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
完成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工作,将住宿星级旅游饭店作为对失信被执行人最重要的惩戒措施之一。截止目前,暂时未收到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星级酒店住宿限制的函件。
(二)“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完成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工作,将限制出境旅游作为对失信被执行人最重要的惩戒措施之一。截止目前,暂时未收到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出境旅游限制的函件。
(三)“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