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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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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5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0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它有两种类型。

  一是以党纪政务轻处分规避组织重调整,比如以党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政务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来规避组织调整的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

  二是只给党纪政务等处分而不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种情况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它表现为:

  一以组织轻调整代替党纪政务重处分,比如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来代替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

  二以组织轻调整代替撤职、开除等政务重处分。

  第三种情况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它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党纪政务处分中以不处分代替轻处分、以轻处分代替重处分、以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或者在组织调整中以不调整代替轻调整、以较轻的组织调整代替较重的组织调整。

  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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