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三)适时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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