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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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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一、事故报告程序1.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厂安技部门:2.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由企业负责人立即用快速报告办法(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织,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具体的讲,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相并作详细说明。

  二、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劳动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劳动部门委托下级劳动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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