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属地统一管理、政府监督、监管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湘西高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将有关信息网站和联系电话对外发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并依托现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嵌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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