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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疆边墙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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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疆边墙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苗疆边墙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苗疆边墙为大遗址保护,保护范围包括:湘西自治州域内东到泸溪县浦市镇、南到凤凰县茶田反屯、北到保靖县葫芦印山、西到花垣县下八排。

  保护内容包括:苗疆边墙沿线所有的营汛、碉楼、关卡、堡寨、墙体、屯堡、古建筑、古墓葬、古道、古桥、碑刻、窑址等遗存。

  苗疆边墙名录,由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作适时增补。

  第三条在苗疆边墙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苗疆边墙保护工作,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优先保护、最少干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维护苗疆边墙及其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五条苗疆边墙名录中文物遗存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属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二)属于州级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别按照州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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