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x)4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局(处)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三、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四、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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