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201x年9月28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x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x年9月28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x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美丽湘潭,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量质并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自然景观营造与乡土植物应用,突出湘潭特色。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三)将城市绿化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城市绿化的投入:(四)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宜生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五)建立绿化活动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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