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不可任意而为行政罚款是我国行政执法中最常运用、老百姓最为熟悉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
针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科学地设定行政罚款,又应当如何恰当地适用行政罚款,这些问题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罚款乱象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例如,有的地方将罚款数额增速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将罚款上交数额作为办公经费拨付依据,有的地方存在滥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高罚款密度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包月包年罚款…这些行为加重了群众和企业的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社会运行成本。
对此,202x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同时调整了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和实施行政罚款进行了专门规定,有助于指导行政机关正确认识行政罚款制度的目的,同时对治理行政罚款乱象,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巩固经济发展的长远根基,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行政罚款制度及其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部分行政罚款的设定缺乏合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罚款的设定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但仍然存在少数地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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