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作用今年9月27日,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百多年来,我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作为这一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40周年,与时俱进健全这部法律、不断强化法律实施效果,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抓手之一。
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不断探索的结果。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设一章阐述民族政策,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作了规定。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制定并实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法律保障日益完善。
1982年公布施行的现行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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