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讲:(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党纪处分运用(下)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从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均是较为特殊情况下党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内容比较多,咱们分成两期来完成,今天学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今天的内容学完后,本《条例》第三章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内容也就全部学完了。
第二十五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条的第一句话比较好理解,违纪行为有时并不是单一性的,而是相当复杂的。
比如某名党员干部在单位内部配置个人势力,以便让所谓的“自己人”给自己拉票贿选,情节相当严重。
在这个例子中,涉及到了两个违纪动作,一是搞团团伙伙,二是拉票贿选情节严重,前者的处理方式是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者的处理方式是开除党籍。
根据本条本款的规定,应该依照处分较重的处理,即开除党籍。
另外,此处还有一个名词叫做“定性处理”。
参照法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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