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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学:驰向中国法治实践的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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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法学:驰向中国法治实践的腹地而今,已有越来越多学者认识到,尽管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有着不同的问题意识、理论抱负和研究路径,但两者并非谁取代谁的关系,而是需要更好发挥各自优长,在合作与互动中共同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对于社科法学而言,其参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优势与路径在于与法治实践的结合。

  法治实践决定了法学的多样性首先,实践性是法学的显著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法律是人类实践所创造的众多应对各种问题、处理各种关系的制度机制中的一种,是建构国家和社会的工具,是对生活方式的规范化。

  法学作为关于法律及其运用的专门知识,其知识体系、方法论和法律发展相伴相随。

  法学理论能否解释法治实践、回应现实需求,决定了其是否有效。

  概言之,法治实践决定着何为法学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法学。

  其次,法治实践具有多个面向。

  从内容构成层面看,法治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是法治体系的主要部分:从具体实践层面看,包括处理个案、法律治理机制构建和推进法治。

  处理个案是微观实践,核心是如何运用法律以解决具体案件、事件。

  法律治理机制构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通过建构、改造法律形成法律治理机制,例如通过立法建构村民自治的系统性法律机制;另一种是将法律与其他治理机制结合,形成针对局部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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