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学条例+严监管+促担当同志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结合,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
《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规范,与时俱进压实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积极作为。
一是新增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
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相关群众不理解甚至个别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煽动群众聚集的情况。
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不但不冲锋在前、给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现场处置调度,等待上级介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条例》针对此类现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二是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积极履职,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比如,某县委书记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拖欠农村保洁人员工资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认为是前任留下来的债务,跟自己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关系,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针对此类现象,《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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