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幸福”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日照考察时指出,“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是干出来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强调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那么,马克思主义是如何理解“幸福”的呢?马克思主义理解的幸福是主观追求与客观创造的统一。
在马克思之前,学者们对于幸福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将幸福理解为人的感性体验,强调感官快乐的感觉主义幸福观;其二,将幸福理解为人的精神愉悦,强调人的德性及内在追求的理性主义幸福观。
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是考察幸福生活的基点,幸福只能是现实的人的幸福。
现实的人绝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体现动物本能的人,为此马克思批判感觉主义的幸福观,指出一味“追求吃得好,喝得好?而“毁掉了一切精神内容”,这是“粗鄙的。
现实的人也不是停留在理念层面上抽象的个人,所以马克思批判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幸福观,指出他们的幸福观是抽象精神的“设计”在现实世界面前是软弱无力的。
现实的人“作为在历史中行动的人”首先是有需要的人,有追求的人。
人的主观需要与追求是获得幸福的内在动力,不断激发着人们的行动与实践去满足需要与追求。
同时,任何需要与追求的满足都不能只停留在主观层面,必须面向客观现实,在现实中创造幸福。
现实的人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中的人,这决定了人的任何创造都“不是随心所欲地”,“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所以马克思理解的幸福是人的主观追求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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