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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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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和协调机制,健全部门间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防总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防指是省委、省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省防指和省应急管理厅对外是两个机构,分别以各自名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制及职责第四条省防指实行“四双”工作机制,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省防指双指挥长;常务副省长担任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防指副指挥长;省应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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