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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肩挑”后监督机制不足易发村级“微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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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肩挑”后监督机制不足易发村级“微腐败”以往村民自治都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二元权力结构下运行,二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在一些情况下能够较好避免村级自治组织内部权力的滥用,克服上级监督不到位或下级监督无力等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言堂”的情况。

  在全面推行“一肩挑”的情况下,“一肩挑”当选人既掌握了村党支部自上而下的政治领导权,又代表着村委会自下而上的民意,无形中打破了原有的党组织和村委会二元权力分设的监督制约模式,形成了权力的相对集中。

  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村落,“一肩挑”之后的村级组织负责人掌握着数额较为庞大村级资源的分配权和管理权,包村里宅基地的分配权、村庄基建项目的发包权、土地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等的分配权和发放权,容易滋生村级“微腐败”。

  例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原村支书兼村主任朱拉练贪污挪用20xx多万元。

  为扬长避短,在全面推行“一肩挑”的情况下,应当强化对对村级组织党政工作的监督。

  一是“上下联动”,构建监督体系。

  要强化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督,县级应对村级党组织展开延伸巡察,充分运用函询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强对“一肩挑”人员的日常监督。

  建立村干部任期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

  二是厘清权责,强化内部监督。

  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最后一公里”监督实效,在决策制度上明确监督程序和责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对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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