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审计核查工作亟待解决的几点问题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开展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既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又是审计监督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有些部门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在职责履行、质量管控等方面普遍存在漏洞,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社会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经前期对社会审计结果核查工作实践及调研发现,当前社会审计机构工作中存在审计质量不高、审计独立性不强等问题,且尚未形成有效的制约体系,具体表现形式如下:(一)社会审计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不高。
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结果核查工作中,重点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重点核查,通过对北比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结算审核报告,抽查部分结算工程量进行实际测量、现场核查,发现多项社会审计结果存在与图纸设计不符、与现场做法不符、结算工程量不符合实际等问题,审计结论准确性和真实性缺失,导致审计质量不高。
社会审计独立性发挥不到位。
由于社会审计机构企业属性和收费标准的特殊性,社会审计人员职业报酬与审计结果存在直接关系,导致审计过程容易受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社会关系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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