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2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的答复杨希勇、柳喜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烟人社字〔202x)91号),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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