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一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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