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1x年11月2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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