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中国式现代化奏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进行曲,新征程上全面深化改革的节拍愈发铿锵有力,而以宪法和宪法实施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所在、信心所依。今年“宪法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充分说明全面依法治国对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用。因此,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从而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今天的宣讲,主要围绕“弘扬宪法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与大家进行分享。
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
法者,治之端也。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良法善治的护航。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命题之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改革部署。法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才能以反作用的方式更好助力经济基础的巩固完善,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一)确保改革和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高度统一的重大命题,为历史所明鉴、为实践所证成、为现实所要求。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法治轨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其本质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指的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就是《决定》所强调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醒党和人民的,“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深刻认识法治轨道的重大意义,确保改革和现代化的正确方向,确保“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法治回应系统性改革需求,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确保改革和现代化行稳致远。法治轨道不仅支撑起脚下,而且延伸向远方,因而“稳定和长远”是法治轨道的应有之义和功能所在。充分发挥法治对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就是要把改革置于稳定的法治秩序中、写入长远的法治规划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并有力推进、有效实施、有序展开。实现科学立法层面,必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严格执法层面,要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改革举措,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公正司法层面,必须强化制约监督,着力破除妨碍公正司法的体制机制障碍,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全民守法层面,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改进法治宣传教育,让法治走到人民群众身边,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确保“破”与“立”的辩证统一。一般而论,改革是“破”、法治是“立”。当前更加强调“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必须坚持改革在法治下破题、在法治下推进,防止违反宪法法律的“改革”对宪法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冲击,避免因“违法改革”而产生“破窗效应”,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注重把破和立更好统筹起来,把握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和承接顺序。搞改革,现有的工作格局和运行体制不可能一点都不打破。改革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以积极主动精神研究和提出改革举措。只要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只要符合实际,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体制机制的障碍、利益固化的藩篱、权力寻租的土壤等,该破的就要大胆地破。谋改革、促发展,要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做好新旧之间的衔接和转换,兼顾稳和进。要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合理安排改革举措的先后顺序、节奏时机,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稳扎稳打,确保改革有条不紊推进。
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为改革有力护航,改革则是法治的推进器。《决定》着眼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细化部署。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必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以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没有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缺乏活力。没有法治,国家和社会就不能有序运行,就很难实现和谐稳定。一定程度上讲,改革的历程也是法治完善、制度更新的过程,正是改革的不断深入,引发和推动了法治变革和制度变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深化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每一领域改革的推进都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有良法,方能促善治。要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成效充分彰显,不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基础环节和关键所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必然要求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如果有关方面都在相关立法中掣肘,都抱着自己那些所谓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轻、拈易怕难,不仅实践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时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来了,也可能不那么科学适用,还可能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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