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结构,传承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区域,可纳入城市更新项目:(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四)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五)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进城市更新的作用,通过资本金支持、注入优质资源等方式,做强城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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