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它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赋予了它新的内容。从根本上讲,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是党对加强干部工作的一个总的概括,而不是单指那一个具体人或具体部门去负责干部工作而言,它体现了党对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使用等全面管理的职能作用。因此,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原则是我们党的干部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们党又提出了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使党的干部路线更加完善。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体现,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应遵循的根本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是坚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也就是党组织引导、支持人民选拔、管理、监督干部。对于在新时期国有企业要不要继续坚持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的原则,有人认为,当前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行政级别不明确,干部同员工没有明显的界限,国企干部不应再属于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的范畴;还有人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公司法》规定了谁出资,谁管人的原则,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原有的地位和作用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的原则不宜再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等等。这些观点显然是对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原则的误解和歪曲。实践反复证明,不管是今天还是将来,国有企业都必须一如既往的坚持和贯彻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的原则。
从宏观上说,国有企业坚持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我们党的干部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