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
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个区分开来”的思想,不仅明确地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提出了宽容性要求,更从“有意、无意”“有禁、无禁”“为公、为私”三个维度,清晰地划出了“可容性”失误和错误的界限,保护了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这是对优秀干部观念和党建理论科学发展思维的一种新突破,体现了一种非凡的理论气度。要“容”可容之错, 一般会存在三个方面困难,一是来自犯错者自身的思想包袱,二是来自规章制度的无据可依,三是来自舆论环境的负面压力,解决好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将会为“容”可容之错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一、“自容”:放下思想包袱,切忌失误过后一蹶不振
列宁曾说,“只有什么事也不干的人才不会犯错误。”这句话听似平白,但它却揭示了一种管理现象或者说是管理矛盾。纪法本身的规范性作用,需通过导向性和约束性两点双向互补发力,其中,导向性旨在言明应该如何,约束性旨在说明不该如何。不难理解,这种约束性的反向表达,其本身难以避免地会释放一定的副作用,即在发挥规范效应的同时,很可能会束缚人们的积极思想和探索的手脚,这种被束缚了的积极的、探索的、创新的部分,将会在这种约束副作用下呈现出萎缩、退却等状态,很需要通过一种有效的补给方式将其解放出来,这即是“容错”的必要性。……